(2015)龙新民初字第4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华丕发与涂亮文、吴广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丕发,涂亮文,吴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220-1号原告华丕发,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庭钟,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涂亮文,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广辉,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华丕发与被告涂亮文、吴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涂亮文所有的闽F×××××号汽车进行查封,并提供华从金所有的闽F×××××号轿车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华丕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涂亮文所有的闽F×××××号汽车。二、查封原告华丕发提供担保的华从金所有的闽F×××××轿车。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华丕发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涂亮文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菱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