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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龙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农民。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万猛,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化海,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桂梅,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魏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