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1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绰号赵五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抓获,次日因吸毒被该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24日因本案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松藻煤矿“药上堂”药房楼上住处,提供冰壶、锡箔纸等工具,容留吸毒人员王某、张某、罗某某在该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松藻煤矿“药上堂”药房楼上经营的游戏室内,提供冰壶、锡箔纸等工具,容留吸毒人员代某、陈某某、彭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代某、陈某某在上述游戏室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綦江区松藻煤矿瓦斯罐附近将赵某某抓获。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松藻煤矿“药上堂”药房楼上住处,提供冰壶、锡箔纸等工具,容留吸毒人员王某、张某、罗某某在该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松藻煤矿“药上堂”药房楼上经营的游戏室内,提供冰壶、锡箔纸等工具,容留吸毒人员代某、陈某某、彭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代某、陈某某在上述游戏室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赵某某因吸毒,于2014年9月12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13日,被该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期限为2014年9月14日至2014年9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后,查获并扣押了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吸毒用的锡箔纸1卷、冰壶3个等物品。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赵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证人张某某、王某、张某、罗某某、陈某某、代某、彭某某、邓某某、赵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当场检查记录,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指认犯罪现场记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案件来源说明,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提供场所,在自己居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的2日,即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对于扣押在案的锡箔纸1卷、冰壶3个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勇人民陪审员 胡雪梅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