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化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苗永强与苗存德、严占海、化隆县巴燕镇西下村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永强,苗存德,严占海,化隆县巴燕镇西下村村委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化民初字第198号原告苗永强,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被告苗存德,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被告严占海,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和明,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化隆县巴燕镇西下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冶军,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苗永强诉被告苗存德、严占海、化隆县巴燕镇西下村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苗永强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永强的撤诉申请,属自愿要求,其意思表示真实,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永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苗永强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世忠审判员  李国民审判员  德 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