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盛泉、广西双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泉,广西双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阮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盛泉。被执行人广西双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建设银行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盛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盛泉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港务集团住宅小区6-C6-6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