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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凤英等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67号申请人熊凤英,女,1945年出生,汉族。申请人王玉枝,女,1922年出生,汉族。申请人刘爱民,女,1968年出生,汉族。申请人刘爱军,男,1968年出生,汉族。申请人刘爱芳,女,1974年出生,汉族。申请人刘爱红,女,1978年出生,汉族。申请人刘爱武,男,1978年出生,汉族。以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何志新,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波,男,1983年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审判员  孙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