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1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曹颖吟与夏亮明、曾凡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颖吟,夏亮明,曾凡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570-1号原告曹颖吟,女,汉族。被告夏亮明,男,汉族。被告曾凡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颖吟诉被告夏亮明、曾凡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颖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颖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颖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曹颖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