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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曹颖吟与夏亮明、曾凡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颖吟,夏亮明,曾凡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570-1号原告曹颖吟,女,汉族。被告夏亮明,男,汉族。被告曾凡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颖吟诉被告夏亮明、曾凡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颖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颖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颖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曹颖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