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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惠与杨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杨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李惠,女,汉族,生于1970年4月7日,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高杨,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容,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3日,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惠申请执行杨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执行费8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