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602号原告高某,女,1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志钢,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甲,男,1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高某诉被告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志钢、被告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1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0年2月20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有一女钱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近几年来被告沉迷于赌博,常常夜不归宿,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不听反而殴打原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位于六合区XX街道XX村XX组××号的房屋一套,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钱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提出的位于六合区XX街道XX村XX组××号的房屋产权证上署名是被告一人,应属于被告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钱某甲于1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0年2月20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钱某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被告打麻将等事产生矛盾,经常争吵,被告还对原告有殴打行为。两三年前,原、被告从位于六合区XX街道XX村XX组××号的房屋搬出,至被告父母名下位于XX村XX幢XX室居住。2015年4月,被告搬回XX村XX组××号的房屋中居住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诉如所请。另查明,原、被告婚后于17年至18年在本区XX街道XX村XX组××号共同建设房屋一栋,并于2001年12月18日取得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证上载明该房屋系上下两层,每层面积为82.4平方米,总面积为164.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钱某甲。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恋爱,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恋爱时间较短,婚前未做深入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时常产生争执。被告在庭审中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于原告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关于财产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及照顾女方利益原则判决。位于六合区XX街道XX村XX组××号的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被告提出其父母在房屋建设过程中有两三万元的出资,本院认为,因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钱某甲,现原告亦认可被告父母有过出资,被告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被告个人的赠与。但原告在庭审中表示不清楚被告父母具体出资额,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现不能认定被告父母具体的赠与数额。综上,本院结合该套房屋的建设、被告父母对被告个人出资赠与等实际情况,以及照顾女方利益原则,该房屋一层归原告高某所有,二层及一至二层楼梯归被告钱某甲所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钱某甲离婚;二、位于六合区XX街道XX村XX组××号的房屋一层归原告高某所有,二层及一至二层楼梯归被告钱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原告高某、被告钱某甲各负担634元(原告已垫付,被告钱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给付给原告高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成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