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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岳铭与吴建华、贾琳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铭,吴建华,贾琳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琳凌。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铭作为出借款项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且涉案款项转出银行亦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