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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桐乡市乐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洪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乐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洪法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578号原告:桐乡市乐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雪文。委托代理人:钟伟,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洪法。本院在受理原告桐乡市乐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乐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陈秋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