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百中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子帅、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子帅,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百中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子帅,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住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韦正威,男,195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百色市右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永才,男,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梁丽娟,女,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子帅因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右政征补[2014]16号《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阳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子帅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正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黄永才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梁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查明,百色市科技文化中心是百色市公共事业建设的重点项目之一,项目位于百××市××区××大道旁,项目用地于2006年11月28日得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2006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06]108号)的批复同意,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莲塘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即利荷屯)共有73户村民的房屋在项目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2012年1月30日,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由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对百色市科技文化中心项目征收右江区龙景街道办莲塘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的批复》,同意由被告作出征收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莲塘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告委托百色市右江区鑫源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2012年2月6日,被告作出右政发[2012]15号《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莲塘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并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龙景街道莲塘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包括原告房屋)进行征收。原告的房屋在项目用地的红线范围内,建筑面积为315.02平方米,属于被征收的范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62户同意,委托百色红星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征收的73户进行房地产估价,2012年7月2日,经百色红星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原告房屋主体(含装修)评估价共计人民币365423元;附属设施评估价共计人民币90014元,评估总价共计人民币455437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评估结果等材料送达原告,为原告提供了货币补偿和宅基地置换两种方式。由于原告认为评估价格低,没有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确保项目顺利建设,于2014年4月8日报请被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原告等11户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4年4月15日,被告作出右政征补[2014]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一、对被征收人位于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龙景街道莲塘村第十二村民小组的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按照《百色市科技文化中心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宅基地置换和货币补偿;二、按照百色红星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结果和《百色市科技文化中心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置换宅基地和货币补偿数额如下:(一)置换的宅基地共1宗,100平方米,位于百色市××景区B06地块。(二)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为人民币455437元。(三)搬迁费人民币1000元(每次500元,按2次计发)。(四)临时过渡安置费人民币6000元(一次性补助临时过渡费12个月,按500元/月计发)。上述货币补偿数额合计人民币462437元,存储于百色市司法局在工商银行百色市向阳支行设立的银行帐号(帐号:21×××65);三、限被征收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右江区城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费转付和办理宅基地抽签手续,并搬迁出被征收的房屋。原告作为被征收人不服该决定,向百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6月3日,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百政复决字[2014]第36号《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右政征补[2014]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一、被告作出右政征补[2014]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二、涉案评估是否合法。根据2011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的精神,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告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权。被告享有本案执法主体资格,原告对此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作出的右政征补[2014]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百色市科技文化中心作为百色市公共事业建设的重点项目,其项目用地已于2006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批准使用。为此,被告作出右政发[2012]15号《征收决定》及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包括原告在内的涉及房屋拆迁的73户村民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62户同意,委托百色红星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征收的73户进行房地产估价,在百色红星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拟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评估结果等材料送达原告在内的涉及房屋拆迁的73户村民,并与73户村民都进行了充分协商,其中62户村民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经多次协商,原告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被告依法作出右政征补[2014]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无不当。关于涉案评估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涉及房屋拆迁的有73户村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62户同意,委托百色红星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征收的73户进行房地产估价,并将评估结果等材料送达原告等73户村民,其中62户村民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说明大多数村民对房屋评估价格没有异议,符合我国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征收的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的规定,涉案评估合法。原告主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反我国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原告房屋评估极为低价,极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要求撤销右政征补[2014]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又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故其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右政征补[2014]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判决:维持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右政征补[2014]16号《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子帅负担。一审判决后,原告梁子帅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梁子帅上诉称,一、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诉人的案件一审应由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由田阳法院审理。同时,上诉人申请两级法院回避时百色市的两级法院应提交高院,由高院指定其他市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不回避属程序违法。二、原审法院是非不分。1、被上诉人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莲塘村第十二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和《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收百色市科技文化中心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至今没有送达给上诉人,对上诉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另外,也没有征求上诉人的意见和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2、被上诉人作出补偿决定的赔偿依据是百色红星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右江区龙景街道利荷屯房屋拆迁评估情况表》,从程序上来讲是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3、被上诉人作出的补偿决定的依据是《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试行)的通知》,这个文件规定,用2005年之前三年的平均产值来补偿给农户是不公平的,按此规定一平方米住房补800元等,现在的800元能买到一平方米的住房吗?上诉人家旁边的中央公园小区商品房每平方米售价4500元。被上诉人要征收上诉人的房屋做公共事业,上诉人没有意见,上诉人只要求被上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现在的市场价补偿,能让上诉人买得起一套商品房。4、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的依据是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108号《关于百色市2006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这一批复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其时效只有2年,2年后不征用的,该批复自动失效。因此,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和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示公正。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一、一审法院是否违反回避制度,程序是否违法;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房屋作出的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合理。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回避制度,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本案被告所在地是百色市右江区,按属地管辖的原则应该是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被告是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而且上诉人提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回避,因此,本院立案庭指令田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据中院的指令受理本案,而且被告的所在地不在田阳县区域内,因此,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审判程序没有违法。二、关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房屋作出的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合理的问题。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的房屋征收前,经过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莲塘村利荷屯的大部分被征收的62户村民同意,委托百色红星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征收的73户进行房地产估价,百色红星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拟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后,作出了《右江区龙景街道利荷屯房屋拆迁评估情况表》,被上诉人以公开张贴的形式将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等材料送达原告在内的涉及房屋拆迁的73户村民,事后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莲塘村利荷屯62户村民与被上诉人的征收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房屋作出的评估程序是合法的。另外,对于补偿是否合理的问题,百色红星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依据2005年《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对拟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后,作出了《右江区龙景街道利荷屯房屋拆迁评估情况表》,被上诉人是依据百色红星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的结果进行补偿,因此,补偿是合理的。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作出的右政征补[2014]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梁子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罗锡平审判员 刘 亮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喜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