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胡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韩金龙与王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龙,王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金龙,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开军,沭阳县钱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梅,1972年11日5日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东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