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康××与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900号原告康××,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曾××,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与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建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