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永康市松道电器有限公司与章步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松道电器有限公司,章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514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松道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松道。被执行人:章步飞。申请执行人永康市松道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初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5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华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