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改琴,王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620号申请人王某甲。申请人王某乙。申请人王某丙。申请人王改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改琴,基本情况同上。被执行人王某丁。法定代理人王某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改琴申请执行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四申请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要求共同继承位于梅溪馨居2号楼4单元4层西户的房屋。执行期间,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