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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蕊芳与李俊、马月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蕊芳,李俊,马月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谢蕊芳,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李俊,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开发区。被告:马月余,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蕊芳诉被告李俊、马月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蕊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原告600元,原告今后不得就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事宜再向被告提出任何请求)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蕊芳承担。审判员 陈 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