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邱敦喜与张秀萍、青岛运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273号原告邱敦喜。委托代理人高倩倩,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秀萍。委托代理人姜雁伟,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运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光,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敦喜诉被告张秀萍、被告青岛运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敦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敦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976元,由原告邱敦喜负担。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邢玉美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