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执异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足县石马镇中心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足县石马镇中心小学校,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足法执异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41364—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0号。法定代表人何天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志荣,男,1950年9月17日,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系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军,系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足县石马镇中心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街村。法定代表人李昌中,系校长。第三人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街村。法定代表人陈奇林,系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足县石马镇中心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3)足法民执字第19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足县石马镇中心小学校系公办教育机构,其不能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大足县石马镇中心小学校于2006年8月15日根据“大足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教委等四部门关于大足县深化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足府发(2006)64号文件,划转到大足县教委管理,被执行人大足县石马镇中心小学校划转到大足县教委管理前的政府教育直接性债务移交给第三人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人民政府,债务移交书已载明欠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教学楼工程款移交给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人民政府承担,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该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人民政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人民政府为本院(2003)足法民执字第19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人民政府在接受债务移交书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553451.23元。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人民政府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向东审判员 宋福良审判员 李钰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