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06号原告:谢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