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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06号原告:谢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