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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四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藏爱勤因与被上诉人张世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周口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藏爱勤,张世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四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藏爱勤,曾用名臧爱勤,女,汉族,1947年6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洋,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鄂,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藏爱勤因与被上诉人张世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周口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藏爱勤的委托代理人王鹏、被上诉人周口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小鄂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世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庆祥审判员 曹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