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479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深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张久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赵连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