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电线电揽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与张跃杰、松原市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电线电揽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张跃杰,松原市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揽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友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跃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松原市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揽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跃杰、松原市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揽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揽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揽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宋 贵审 判 员 刘 奇代理审判员 高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国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