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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电线电揽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与张跃杰、松原市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电线电揽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张跃杰,松原市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揽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友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跃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松原市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揽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跃杰、松原市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揽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揽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揽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宋 贵审 判 员 刘 奇代理审判员 高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国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