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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朱民初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孙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1925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宋照奎,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