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姚某、姚某、何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霞,姚某伟,何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68号抗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姚某霞,户籍住址广东省增城市。因本案于2014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姚某伟,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增城市。因本案于2014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何某,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霞、姚某伟、何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3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抗诉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3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敏洽审判员 相迎春审判员 黄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