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25号原告王某某,山丹县农民。被告李某某,山丹县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外出务工,无法到庭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