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田某与卢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卢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403号原告田某。被告卢某。原告田某诉被告卢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同居后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并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4年11月回自己父母家居住。在同居期间,被告从原告父母家借款一万元,从原告姐姐家借摩托车一辆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并返还摩托车一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确实从原告母亲手里借款一万元,我也答应归还,但钱不是借原告的,原告没有道理让我偿还。摩托车是借原告姐夫的刘柱平的,到目前刘柱平也未让我还给他,原告也没有道理让我归还于她。本院认为,原告田某与被告卢某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原告田某诉称被告卢某是向原告父母借款一万元,并向原告姐夫刘柱平借用摩托车一辆至今未还,被告卢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是向原告父母借款1万元和向原告姐夫刘柱平借用的摩托车,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起诉讼,故田某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卢某要求其归还1万元借款及摩托车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必须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