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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付建君与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君,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953号原告:付建君,女,汉族,1988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李千仞,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东风巷8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5760-1。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君与被告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建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建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建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付建君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