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97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栾忠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