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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洲执字第00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XXXXX商贸有限公司与杜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X商贸有限公司,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洲执字第00285-2号申请执行人XXX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87年3月14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内黄县宋村向东屯村94号。被执行人杜XX,男,1988年10月22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本院在执行的XXXXX商贸有限公司与杜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子洲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杜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XX支付申请执行人XXXXX商贸有限公司欠款3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825元,执行费5402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杜XX系财政供养人员,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扣划18700元,扣除被执行人杜XX30%的生活费5600元及执行费,下余案款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对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待冻结期满时,在予以扣划兑现,经查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子洲民初字第0023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