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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曲莉指裁2015石执字第00302-1号 6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莉,石家庄百甲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302-1号申请执行人曲莉。被执行人石家庄百甲电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2)第509号裁决书,在执行曲莉与石家庄百甲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家庄百甲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该案件便于当地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2)第509号裁决书,曲莉与石家庄百甲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同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