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12号原告闫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新、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1年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我们是二婚,婚后我们夫妻感情还可以,可自从2011年政府征地,补偿给我们一些补偿款,有了这些钱以后,被告便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对我的态度大大转变,整日在外面喝酒、唱歌、娱乐、不回家,对女儿也不管不顾,一回到家便因为一些生活琐事找借口跟我发脾气打架。由于女儿还小,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我不与他计较,能忍则忍,好言相劝,希望被告能为了女儿,为了这个家,与外面的女人分开,和我好好过下去。但被告非但不听劝告,还越来越严重。被告整天不回家,整日开着车带着其女儿到处玩乐,吃喝,想住宾馆就住宾馆,一住就是几天,一回家便对我随意打骂,打得我浑身是伤,我实在不敢回家,便带着我女儿到我儿子家住了几天,被告便到我儿子家,把我儿子家都给砸了,还把我儿子家的电视都给搬走了。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与被告离婚;2、女儿王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女儿的抚养费、教育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必须把闫某的儿子王小东改回闫小东,把户口从东关村下走,把楼的房产权给我归回来,否则就还回我十几年的心血两百万现金。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婚姻关系证明;3、王某乙户口薄复印件;4、双方发生冲空时的照片6张;5、李文军借条复印件一张;6、10万元债权借条复印件。原告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认为不是和他发生冲突时造成的。对证据5、6认为钱已还清了,都用于给闫某儿子娶媳妇、买楼房了。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审理期间,本院向周文宝、王清作了调查笔录。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年××月××日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甲登记结婚,系再婚。原告婚前生有一子,后改名为王小东。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打架,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赤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判决后,原、被告并没有在一起生活。2015年1月26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称有50万元债权,其中借给李文军的40万元因联系不到李文军,无法核实,借给周文宝的10万元,周文宝称已归还给了王某甲。被告称欠王清67万元外债,经本院核实,并不是夫妻共同外债,原被告庭审时提到的其它财产、债权及债务,双方都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至今原告与被告仍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离婚之诉求,予以支持,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债问题,因原、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无法核实,双方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支持,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准予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某乙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王某甲一次性给付抚养费40923元(13641×6÷2),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树艳审判员 孙秀荣审判员 郭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庭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