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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四华与程永涛、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华,程永涛,刘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陈四华,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程永涛,男,汉族,1979年3月23日生,住确山县。被告刘强,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生,住确山县(人才中心)。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四华诉被告程永涛、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