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四华与程永涛、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华,程永涛,刘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陈四华,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程永涛,男,汉族,1979年3月23日生,住确山县。被告刘强,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生,住确山县(人才中心)。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四华诉被告程永涛、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