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邓艳华与龙志刚、龚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邓艳华,男。被执行人龙志刚,男。被执行人龚福德,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10日作出的(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志刚、龚福德在银行的存款3686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中元审判员 曹文斌审判员 刘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珊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