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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昂与被告武汉市桥梁维修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昂,武汉市桥梁维修管理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386号原告:高昂。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熊敏,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桥梁维修管理处,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马祖路17号。法定代表人:袁新昌,处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学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孙诗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昂与被告武汉市桥梁维修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昂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高昂承担。审判员 蒋 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士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