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合国与被告李军、赵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合国,李军,赵国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孙合国与被告李军、赵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孙合国,现住松原市。被告李军,个体业主,现住前郭县。被告赵国友,现住前郭县。本院受理原告孙合国与被告李军、赵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合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合国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400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朱广新审 判 员 惠玉田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异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