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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合国与被告李军、赵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合国,李军,赵国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孙合国与被告李军、赵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孙合国,现住松原市。被告李军,个体业主,现住前郭县。被告赵国友,现住前郭县。本院受理原告孙合国与被告李军、赵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合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合国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400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朱广新审 判 员  惠玉田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异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