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俞锡金与吕玉书、叶云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锡金,吕玉书,叶云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民初字第374号原告:俞锡金。被告:吕玉书。被告:叶云霞。原告俞锡金诉被告吕玉书、叶云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锡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玉书、叶云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锡金起诉称:原告系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保安,平时工作表现良好。2014年12月5日,原告在上班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吕玉书在行政服务中心五楼住建3号窗口争吵,便上前劝阻,遭到被告吕玉书的威胁。后因被告吕玉书爬上窗口大理石台面,原告考虑到被告吕玉书双目失明比较危险,在多次劝说无效后,无奈只能将被告吕玉书抱下大理石台面。未料被告吕玉书下来后,掏出钥匙握在手中对原告进行殴打。陪同被告吕玉书前来的被告叶云霞也使用被告吕玉书的指路铁拐杖对原告进行殴打,直至其他工作人员报警并过来劝阻后二被告才停止对原告的殴打。出于对残疾人的保护,以及自身保安岗位的职责,在整个被殴打过程中,原告始终未还手。在被殴打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头部因缝针止血留下疤痕,并在家休养23天,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537.99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吕玉书、叶云霞未予答辩。原告举证如下:1、门诊病历,证明原告的伤势及治疗情况;2、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花费的医疗费用;3、医疗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需休息时间;4、收入证明、银行明细及考勤记录,证明原告收入情况及休息时间。被告吕玉书、叶云霞未予质证,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4年12月5日,被告吕玉书在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3号窗口办事时情绪激动,爬上窗口大理石台面。因被告吕玉书双目失明可能发生危险,原告作为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保安,上前劝说无果后,将被告吕玉书抱下地。被告吕玉书掏出钥匙握在手中对原告进行殴打,陪同被告吕玉书前来的被告叶云霞也使用被告吕玉书的指路铁拐杖对原告进行殴打。在中心工作人员的报警及劝阻下,二被告停止殴打。在整个过程中,原告未还手。原告到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后又去浙二医院、桐庐富春江医院门诊。原告共花去医疗费2477.99元。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建议原告休息四周,原告实际休息23天。对原告的损失,二被告分文未赔。本院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吕玉书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原告作为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保安,履行工作职责,维持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被告吕玉书、叶云霞之后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受伤,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营养费,未提供相关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伤势较轻,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477.99元、误工费1610元(70元∕天×23天)、交通费300元,合计4387.99元。二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玉书、叶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俞锡金损失共计4387.99元。二、驳回原告俞锡金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吕玉书、叶云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