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法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现年28岁,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年24岁,初中文化,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此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正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