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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法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现年28岁,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年24岁,初中文化,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此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正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