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田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赵顺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红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