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田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赵顺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红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