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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卢永庆与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永庆,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卢永庆,男,汉族。申请人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小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毅,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卢永庆与申请人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孙桂秀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卢永庆、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经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卢永庆自愿于2015年5月25日一次性付清申请人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2015年度取暖费2257元,2014年度物业管理费1504元,合计3761元。经审查,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卢永庆、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追偿权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孙桂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