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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吕云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某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13号被害人王某经营的“中国移动手机商店”,用砖头将门玻璃砸碎后进入店内,将被害人王某放在店内的手机34部、充电宝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905元)、手机充值卡等面值约2240元及现金约人民币150元盗走。部分赃款赃物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李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发票;沈阳市皇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吕某退赔被害人王凤玲人民币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宁 妍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