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丁兆明与赵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兆明,赵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1558号原告丁兆明。被告赵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丁兆明承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