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民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丁兆明与赵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兆明,赵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1558号原告丁兆明。被告赵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丁兆明承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