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支成坡与田绍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成坡,田绍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支成坡,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西平乡。被执行人田绍香,女,现住绥中县西平乡。申请执行人支成坡与被执行人田绍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绥高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支成坡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田绍香应给付支成坡饲料款595872元。案件受理费用6875元,以上款项合计602747元。该款申请执行人支成坡均为受偿。经查被执行人田绍香因丈夫患肺癌去逝,生前为其治病花去了很多费用并欠下了大量外债。有村上出具的证明,家中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支成坡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执字第00105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金辉执行员 郭玉良执行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