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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支成坡与田绍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成坡,田绍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支成坡,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西平乡。被执行人田绍香,女,现住绥中县西平乡。申请执行人支成坡与被执行人田绍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绥高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支成坡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田绍香应给付支成坡饲料款595872元。案件受理费用6875元,以上款项合计602747元。该款申请执行人支成坡均为受偿。经查被执行人田绍香因丈夫患肺癌去逝,生前为其治病花去了很多费用并欠下了大量外债。有村上出具的证明,家中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支成坡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执字第00105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金辉执行员  郭玉良执行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