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顾时金与黄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时金,黄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160号原告:顾时金。委托代理人:张莺,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德龙。原告顾时金与被告黄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支付借款5万元和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世文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时金的委托代理人张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约定:如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有权就起诉所产生的代理费、诉讼费等一切开支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故诉请判令上述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花费了实现债权费用代理费2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行为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除应给付原告借款外,还须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综上,对原告合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德龙给付原告顾时金借款5万元及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元(已减半),由被告黄德龙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科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