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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尹吉元、王志林与宁夏康晶好味口食用油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吉元,王志林,宁夏康晶好味口食用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尹吉元,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申请执行人王志林,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宁夏康晶好味口食用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王小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尹吉元、王志林与被执行人宁夏康晶好味口食用油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康晶好味口食用油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房款62.22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521元,共计11517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依据强制执行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宁夏康晶好味口食用油有限公司进行了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宁夏康晶好味口食用油有限公司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宁夏康晶好味口食用油有限公司的下落;本院通过银行、车管、房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宁夏康晶好味口食用油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宁夏康晶好味口食用油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康晶好味口食用油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5月25日申请人尹吉元、王志林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张志璐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恒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