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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馨月、陈抒情与周群、刘志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馨月,陈抒情,周群,刘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60-1号申请执行人:张馨月。申请执行人:陈抒情。被执行人:周群。被执行人:刘志红。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馨月、陈抒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群、刘志红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以(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周群名下所有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和庄别墅×幢103/203/303(房权证号合产字第××号)房产、和庄别墅×幢104、204室(房产证号:合蜀14000××号)房产,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周群已将债务按照双方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张馨月书面申请解除对周群名下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群名下所有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和庄别墅×幢103/203/303(房权证号合产字第××号)房产、和庄别墅×幢104、204室(房产证号:合蜀14000××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立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