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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城商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董淑岩与张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岩,张海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商初字第00049号原告董淑岩,居民。委托代理人韦余明,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涛,居民。原告董淑岩与被告张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淑岩撤回对被告张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海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