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剑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剑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昊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趣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天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9号原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桥。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悦。被告上海剑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培。被告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崇明。被告广州昊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飞宇。被告趣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玉红。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钟。委托代理人周楠。被告深圳市天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琴。被告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东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剑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昊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趣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天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剑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趣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撤回对被告上海剑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趣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人民陪审员 余震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