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国本与董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本,董黎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669号原告刘国本,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黎明,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本诉被告董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本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本撤回对被告董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