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鸿鑫庆典服务中心与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大范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鸿鑫庆典服务中心,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大范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531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鸿鑫庆典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姜殿伟。被告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大范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范金岭。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鸿鑫庆典服务中心与被告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大范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长清区鸿鑫庆典服务中心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市长清区鸿鑫庆典服务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长清区鸿鑫庆典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兴�� 微信公众号“”